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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指南(十一)
- 更新日期:2005/10/27 0:00:00 瀏覽次數:27206
- 一、先征后返
1.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先征后返。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保財險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實行先征后返。(財稅字[1998]41號)
2.地方上市公司先征后返。對各級地方實行的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際征收15%)的優惠政策,允許保留到2001年底。從2002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一律按法定稅率征收。(財稅[2000]99號)
二、稅額抵扣
1.已繳稅款抵扣。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其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2條)
2.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已退增值稅款抵扣。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生產企業,按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取得的稅款,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抵扣。(財稅[2000]25號)
三、稅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稅抵免。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稅的,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其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2條)
2.境外所得稅補扣。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1條)
3.境外所得稅抵扣方法。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在匯總納稅時,可在“分國不分項抵扣”和“定率抵扣”兩種方法中,選擇一種抵扣方法。一是企業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采取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二是經批準,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額。(財稅字[1997]116號)
四、稅收饒讓
1.境外減免稅抵免。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經營活動,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法規定獲得的減免所得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所得稅進行抵免。(財稅字[1997]116號)
2.境外減免稅抵免。納稅人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所在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視同已交的所得稅進行抵免。(財稅字[1997]116號)
五、投資抵免
1.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凡在中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用以后年度的新增所得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財稅字[1999]290號)
2.分年度設備投資抵免。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度設備投資總額計算;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前實現的應納稅額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期限內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3.虧損企業投資抵免。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期限內,每一納稅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實現的應納稅額,可全部用于抵免準予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財稅字[1999]290號)
4.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抵免。既有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應按國產設備投資總額扣除購置國產設備財政撥款投資額之后的余額,據此確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投資額。(國稅發[2000]13號)
5.匯總納稅企業投資抵免。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均以每一成員企業申報辦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當年發生虧損的,其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只能在以后年度結轉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員企業的所得稅抵免。(國稅發[2000]13號)
6.匯總納稅企業投資抵免結轉。匯總(合并)納稅的總機構(母公司)將各成員企業匯總計算的應納稅額,可用于抵免成員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抵免稅額。總機構(母公司)匯總(合并)后的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成員企業投資額,可用總機構(母公司)以后年度匯總(合并)后的應納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國稅發[2000]13號)
(未完待續)(濟南市地稅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