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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濟南市長清區委、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關于引進開放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1/6 0:00:00 瀏覽次數:2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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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發[2003]22號
為進一步優化我區投資環境,加快引進開放步伐,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區委、區政府在認真總結前幾年引進開放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完善和修訂我區引進開放的有關政策如下:
獎勵投資者政策
第一條 新辦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連續3年每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40%獎勵企業。
第二條 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定的新上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項目,自投產之日起,連續3年每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60%獎勵企業。
第三條 新引進的商業、服務業等項目,自營業之日起,其年貢獻地方財力達10萬元以上的,連續3年每年按其超額部分的40%獎勵企業。
第四條 新辦出口外向型企業,自投產之日起,連續3年每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50%獎勵企業。
第五條 兼并(實際出資或承擔債務的)、購買或投資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的,投產后連續3年每年按其新增貢獻地方財力的50%獎勵企業。
第六條 投資建設農產品加工、倉儲項目及專業批發市場的,投產后連續3年每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50%獎勵企業。
第七條 投資建設基礎設施或社會公益項目的,投入使用后,按投資額度給予2%的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投資從事農、林、牧、漁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連續3年每年按其貢獻地方財力的50%獎勵投資者。
第九條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二、獎勵引進者政策
第十條 區直部門或鄉鎮從上級業務部門爭取的各類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引進10萬元至50萬元的獎勵0.5萬元;引進50萬元至100萬元的獎勵1萬元;100萬元以上的按1%獎勵。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個人引進區外無償資金的(各類專項資金獎勵按第十條執行),非職務條件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0%一次性獎勵個人;職務條件的(副處以上領導干部),按5%獎勵。職能部門在完成政策規定內正常應享受的專款專項資金后,多引進的無償資金按職務條件標準獎勵。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單位或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 個人引進區外有償資金,與銀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為1年的,按引進額的0.5%進行獎勵,2年的按1%獎勵,3年以上的按1.5%獎勵;利率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的,除執行上述獎勵標準外,再給予低于銀行同期利息總額的70%獎勵;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單位與引薦人協商獎勵金額。
引進有償資金不包括我區金融部門正常的貸款業務。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單位列支。
第十三條 個人引進稅源的(不包括隨項目到長清落戶的),按貢獻地方可用財力的總額,非職務條件的,按10%一次性獎勵個人;職務條件的,按5%獎勵。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第十四條 個人引進生產經營性項目,非職務條件的,從投產之日起,連續3年每年按企業貢獻地方財力的10%獎勵個人;職務條件的,連續3年每年按5%獎勵。兼并、購買或投資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技改的,按上述標準連續3年每年從其新增地方財力部分中獎勵引進人。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第十五條 個人引進非生產經營性項目,非職務條件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一次性獎勵個人;職務條件的,按1%獎勵。
以上獎勵資金由受益級次的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以上獎勵若有重復,執行較為優惠的條款。對在引進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給予一定的政治榮譽。
第十七條 屬單位引進的,可按個人職務條件標準獎勵單位,并計入區委、區政府下達的年度招商引資任務。兩個部門聯合引進的,全方位目標考核計分和獎勵資金,牽頭部門獲60%;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引進的,考核計分和獎勵資金,牽頭部門獲40%,其他部門原則上平均分配。或部門間自主協商計分和獎勵金額。
第十八條 獎勵給引進單位的資金,由引進單位根據參與者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主要引進人獎金不低于總額的50%。獎勵個人的資金均由個人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三、用地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投資建設生產經營性項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土地出讓金除上繳國家和省、市部分外,屬區級收取的先收繳,待項目建成后從企業上交的所得稅中返還,其中投資100萬元至500萬元的返還30%,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返還40%,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返還50%。
第二十條 對于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農副產品加工項目,建設用地可根據投資者的要求,經協商可給予特殊優惠。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成后,上述有關政策由國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予以返還。
四、收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在濟南經濟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和區民營經濟園區、各鄉鎮工業園區內新引進的區外項目,前兩年只收稅不收費,后兩年減半收費,并由統一的管理機構一站式收取;落戶于區內其它地方的項目,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減半收取各種規費。需辦理的各類證照,只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三條 新辦工業企業,資金確有困難的,用水增容費和城建配套費減半收取。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可再給予適當優惠。
第二十四條 外來企業及區內民營業戶,在城區、鄉鎮駐地和民營經濟園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并經營一年以上的,允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山東省地方城鎮居民戶口”,免收增容費,子女入學、入托免收借讀費。
第二十五條 各類收費的監督管理,由區財政局、物價局負責。
五、政策考核與兌現
第二十六條 區委、區政府成立招商引資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招商局,與區經貿局、發展計劃局、外經貿局、財政局、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有關部門一起,負責對全區引進開放工作的考核。對新上引進項目的獎勵,由納稅企業向各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稅務部門出具證明,區招商局牽頭,審計局與財政局共同確認;對引進者的獎勵,由引進單位或個人向區招商局申報,受益單位或受益級次的財政出具證明,審計、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用地優惠政策的兌現,由用地單位申報,區招商局、國土局、財政局等部門確認;收費優惠政策的兌現,由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共同確認,負責兌現。所有獎勵,必須報區委、區政府批準,由區財政年終負責兌現。
六、有關說明
第二十七條 凡與本優惠政策條款相抵觸的區內政策和規定,均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發布前已簽約的引進項目,按原政策執行。濟南經濟開發區參照本政策執行。各鄉鎮在執行本政策的基礎上,可制定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 本政策由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長清縣委、長清縣人民政府2000年3月10日發布的《關于加快全縣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長發[2000]12號)同時廢止。
補充規定:對引進全國500強企業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按當年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入的0.5%獎勵引進者;對引進世界500強企業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或引進外資項目在我區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引進企業或項目投產之日后),區委、區政府一次性獎勵引進人50萬元人民幣。